农行因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等4项违规,被外汇局罚没近700万-全讯国际

农行因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等4项违规,被外汇局罚没近700万
移动支付网 2023/11/29 15:39:24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对农行开具一张罚单,与此同时相关责任人也一同被罚。

罚单显示,农业银行因:

1.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2.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3.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4.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8,524.70元人民币,并处553万元人民币罚款。罚没总计近700万。

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支行行长,主持业务全面工作,对该行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负有直接责任,对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相关处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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