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制定《泉州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提出:
提高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水平。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加强金融科技工具推广应用。每年组织开展金融科技优秀项目评选,对在技术创新、场景应用、惠企惠民、服务实体、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技术推广。
提升金融监管智慧化水平。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与风险监测防控体系,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检查相结合,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结合数据模型、典型场景等,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提升非法集资线索发现、归集研判、分发查核、打击处置等全链条运行效能。
以下为《泉州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泉州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培育泉州金融业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根据《泉州市“十四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集聚金融科技主体
(一)引进金融机构科技业务板块。支持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来泉设立金融科技子公司、研发中心、事业部、实验室等机构,支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利用新技术搭建平台、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支持本地科技企业向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全讯担保网的技术支持与外包服务。对落户的机构,纳入《泉州市鼓励金融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奖补扶持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二)培育金融科技骨干企业。将金融科技企业纳入市、县两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培育对象,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我市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监管局)
(三)集聚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对获得b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10亿元(或等值外币)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落户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上述(一)—(三)条措施中持牌金融机构总部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科技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须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
二、加大金融科技应用创新
(四)支持名企、名校、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多方合作,共同在泉发起设立金融科技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以及获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五)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研发费用归集,不断提升科技赋能。对符合研发费用补助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在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可按照研发费用补助的现行政策给予研发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金融科技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活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六)支持金融科技企业创新金融服务新模式,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同一创新业务奖励涉及多家合作机构的,由各机构协商确定一家代表机构申请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七)推动金融科技关键技术攻关,发挥泉州市金融科技行业协会作用,引导科研院所和金融科技机构持续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数据库、分布式技术、隐私计算等关键基础技术的研发与金融应用,提升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监管的基础技术支撑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三、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应用
(八)提高金融机构应用金融科技水平。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运用科技手段优化业务,推进在智慧银行建设、智能投资顾问、资产配置、风险管理、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方面创新应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独立或与科技企业合作开展合规科技研发及创新应用,降低合规成本,提高合规管理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
(九)加强金融科技工具推广应用。每年组织开展金融科技优秀项目评选,对在技术创新、场景应用、惠企惠民、服务实体、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优秀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技术推广。(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十)提升金融监管智慧化水平。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与风险监测防控体系,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检查相结合,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结合数据模型、典型场景等,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提升非法集资线索发现、归集研判、分发查核、打击处置等全链条运行效能。(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
四、营造良好金融科技营商环境
(十一)加大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推动政府数据在金融领域的开放、共享及应用,在依法依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向金融科技企业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积极应用区块链、多方安全计算、隐私计算等技术,打造地方金融信息基础设施,在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为金融机构提供安全便利的数据环境,推动政府数据、社会数据和金融数据的融合应用。(责任单位:市数字办、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十二)加大对金融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金融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等扶持作用,加大对初创期金融科技企业的支持。支持国企母基金设立金融科技产业投资子基金,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优质金融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金融监管局)
(十三)加大对金融科技人才的培育引进。加强人才引进力度,将金融科技企业从业人员纳入泉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支持对象。鼓励金融机构合理增加金融科技人员占比,优化金融业人员结构。深化校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实训基地,创新金融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泉州市金融科技协会开展“金融科技师”专才计划,举办金融科技人才节、人才季等活动,吸引优秀金融科技人才集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科技协会)
五、其他
(十四)金融科技企业定义。本若干措施所称金融科技企业包括三类:i类是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ⅱ类是利用新技术搭建平台、提供创新型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ⅲ类是为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全讯担保网的技术支持与外包服务的技术企业。
(十五)金融科技业务定义。金融科技业务指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移动互联、物联网)、分布式技术(云计算、区块链)、安全技术(密码技术、量子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底层前沿技术,为资金最终使用方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金融科技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货币、支付结算、融资产品与服务、金融智能营销与服务优化、身份认证与风控、保险服务、资产与财富管理、信用服务等。
(十六)本若干措施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享受本措施奖励、补贴或补助的相关机构,应当承诺注册及主要经营活动地保持于泉州,10年内不迁离本市。
(十七)依照本措施申报扶持政策的,应如实申报。接受财政资助奖励的金融科技企业应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补助的,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予以公示,追回拨付的奖励、补贴、补助,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奖励、补贴、补助的资格。
(十八)本若干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7日止。
本措施由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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